2013-03-21 21:46:00 作者: 来源:湖南在线 我要评论
林小姐毫不忌讳自己的“小三”身份,敲开情人王先生的家门,她直接上了床,和王先生夫妇一起躺在床上。3月18日下午,王先生的大舅子为姐姐打抱不平,对林小姐动了手。林小姐毫不忌讳自己的“小三”身份,敲开情人王先生的家门,她直接上了床,和王先生夫妇一起躺在床上。3月18日下午,王先生的大舅子为姐姐打抱不平,对林小姐动了手。
45岁的王先生家有妻儿,去年5月,他到阳朔县兴坪镇承包工地,与同是老乡的林小姐相识,两人开始同居。
今年2月8日,王先生回家过春节。妻子周女士早已听闻丈夫包“小三”的消息,逼问丈夫,王先生只得向妻子坦承了一切,并“发誓”不再与林小姐往来。2月底,周女士不放心丈夫,跟着丈夫来到了阳朔兴坪镇。王先生没有食言,与林小姐划清界线。周女士也顾及丈夫的面子,并没有找林小姐的麻烦。
但林小姐见到王先生“变心”,她不干了,死心塌地要和王先生在一起。
有几次在半夜,林小姐跑去王先生夫妇俩居住的地方敲门,但对方不开门,林小姐就在门外大喊大叫。“人家有老婆的人了,你这样缠着人家,像话吗?”旁人无法入睡,纷纷前来劝说林小姐。“我知道他有老婆,我就是要跟他在一起,我不要什么名分!”林小姐却根本听不进别人的劝说。
不得已的王先生只好把房门打开,让林小姐进了房间。谁知林小姐每次竟径直上床,和王先生夫妇一起躺在床上。这样的情况多次发生,王先生有苦说不出,周女士也找林小姐多次谈过,但都无济于事,夫妻两人只好忍气吞声。
前两天,周女士向自己的哥哥哭诉此事,哥哥建议她与王先生先回四川,暂时避开林小姐,待事情缓和之后再回阳朔。不料,得知消息的林小姐悄悄拿走王先生的包,并将王先生放在包里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工地上一些重要合同藏了起来,阻止王先生离开。
得知这个消息,周女士的哥哥气坏了,3月18日下午5点左右,他从四川坐飞机到了桂林,在阳朔与王先生夫妇、林小姐见了面。他指责林小姐破坏了王先生的婚姻生活,并叫她立即把妹夫的证件和合同交出来。林小姐毫不示弱地说,王先生当初跟她在一起时,说自己跟妻子感情不好,将来会离婚跟林小姐在一起一生一世。气急的周女士哥哥把手中的矿泉水瓶狠狠地砸在林小姐的脸上。
“小三”不堪辱骂狂敲原配 一尸两命获判死刑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碧华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林碧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林碧华限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331.2元。
被告人林碧华与被害人吴某同租住南江县沙河镇洛坪街道植物油厂综合楼六楼。林碧华与吴某的丈夫王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保持了一年时间。2012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二人发生吵骂,林碧华不堪忍受被害人吴某的辱骂,在明知被害人吴某已怀有身孕的情况下用自家的木方从后背击打吴某的头部,导致吴某昏迷在巷道,又抓住吴某的双脚将她拖入自家厨房。林碧华听到吴某的口中还在发出声音便想起吴某对她的侮辱,在吴某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再次用木方多次击打吴某的头部。事后林碧华将吴某锁在家中到南江县沙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吴某经送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因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并宫内见一死胎。
妻子疑丈夫有外遇 携女儿捉奸伤“小三”
怀疑丈夫有外遇,妻子一怒之下用刀将“小三”脸部割伤。2012年3月20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依法提起公诉。
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工作时间不稳定。其妻谭某怀疑张某与一同在外打工的黄某有不正当男女的关系,二人经常因此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2日,谭某在回家途中发现张某与黄某在黄某家中聊天说笑。谭某越想越生气,认为抓住了丈夫外遇的证据,盛怒之下带着女儿一起到黄某家中讨说法。谭某情绪激动,言辞不雅,黄某不甘受辱,遂与谭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黄某用力将谭某推倒在地,导致谭某手掌破皮流血。谭某怒火中烧,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黄某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