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潍坊市投资合作促进局获悉,我市近日制定“双招双引”激励新政策。政策从投资激励,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社会化招商激励,项目用地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双招双引”激励,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七大方面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该政策目前已经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在投资激励方面,我市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加大对社会化招商激励,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在项目用地支持方面,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在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上,我市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200万元到500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到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同时,我市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另外,我市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自行负担。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项目、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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