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正式印发《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办法》将于2020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自2012年开始。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办理房屋租赁备案4653件,其中市区3217件,县市1436件。从实施情况看,存在各县市区之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不统一等问题,且都没有实行系统管理,效率低,很不适应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市住建局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会同建设银行共同完成了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建设,并同步出台《潍坊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分十四条,主要内容为:对主管机关、提报材料、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文件的出台,为房屋租赁备案业务办理提供了文件依据,弥补了我市在该项业务管理上的空白。
《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租赁当事人应于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属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房屋设置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办法》对不得出租及办理租赁备案的房屋,撤销备案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转租,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符合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已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租赁期限未满、租赁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租赁,共同提出撤销备案申请的;租赁期满、租赁双方未申请续租的;租赁房屋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租赁房屋属于不得出租、转租规定情形的;房屋租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法》对租赁备案网上运行提出了要求,随着我市租赁平台建设更加完善,将逐渐取消人工办理,实现全程网办。《办法》中规定市区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各县市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实行。
租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备案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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