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发文改进收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

2019-11-04 11:01:00 来源:  作者: 孙瑞荣

  为规范潍坊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称民办学校)收费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潍坊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完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9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关于完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改进收费管理方式。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首次招生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试行收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原则上在不高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住宿服务成本,按照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规定的公寓类别,在其对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拟定的试行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前应当分别报市和当地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试行收费标准一经确定,试运行期间保持稳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2年,具体期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正式运行是否达到一个会计年度确定。试运行期间,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后将试运行情况说明、当年收支情况、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报市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试行期结束当年的3月底前,民办学校应当向市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提出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建议,并按照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现有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学费、住宿费继续执行201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应当于当年3月底前向市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提出制定下一学年教育收费标准建议,并按照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定价方案。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为合理确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政府补助部分。

  该通知还规范了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政策规定。除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当年新招收的学生,在校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同一所学校对同一年级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期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的收费标准一致。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当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此外,《关于完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收费监管和政策保障。

  (一)开展成本调查。将民办学校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质价不符、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收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民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学及账务资料。

  (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人社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扶持措施落实落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民办学校其他有关收费事项按照《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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