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罚夜间施工扰民企业

2018-07-19 11:57: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记者 张坤 通讯员 毛瑞金)7月17日,某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来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三中队,就其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接受处罚。

  7月4日晚11时左右,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三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工地正在夜间施工,遂依法启动执法程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调查终结后,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建筑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7月16日晚上,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这个建筑工地又在夜间施工,便指派执法队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队员达到施工现场,叫停了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第二次违法,将对其从重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施工企业和经营业户,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律链接:

  《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 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 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 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

  声明: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