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广告多数小区里都有 收益去哪了

2018-07-05 14:20:00    作者:邓永杰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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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每天进出小区,业主们都会看到公共区域有不少商业广告。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大多小区里都有各种商业广告牌,有的还引进了液晶显示屏广告。不少业主表示,这些公共区域里的广告收益是多少、去哪了,小区物业或业委会没有公示。对于这类收益,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解答了业主们心中的疑问。

  多数物业不公示该项费用,引发业主广泛质疑

  每天进出小区,业主们都会看到公共区域有不少商业广告。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大多小区里都有各种商业广告牌,有的还引进了液晶显示屏广告。不少业主表示,这些公共区域里的广告收益是多少、去哪了,小区物业或业委会没有公示。对于这类收益,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解答了业主们心中的疑问。

  记者探访

  多数小区里都有商业广告牌

  6月30日、7月1日,记者走访城区鸢都新城小区、江山帝景小区、高速仁和盛庭小区和中央丽景小区等众多小区发现,几乎每个小区里公共区域显眼的位置,都有琳琅满目的商业广告。

  由于高层楼房人口较为集中,电梯人流量非常大,很多市民在乘坐电梯时会把注意力放到广告上面。正因如此,小区电梯成了众多商家争相投放广告的地方。

  记者在高速仁和盛庭小区看到,除了传统的商业广告外,还有液晶显示屏在滚动播出广告。“感觉这种广告方式挺有新意,打发了坐电梯等待的时间。”小区业主马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随着技术的发展,广告牌也不断升级换代,很多小区里还出现了带有液晶显示屏的广告牌,分布在楼内和小区道路显著位置,以视频和音频展示给大家。

  业主声音

  广告收益及其用项并不知情

  现如今,各类广告不知不觉进入居民住宅小区,融入到居民出门、回家的视野中,业主对此早已习惯。不过当记者询问起小区里这些公共区域里的广告是否有收益、收益又去了哪里?很多业主表示并不知情,从来没有享受到商业广告带来的收益。

  “每次乘坐电梯,都能看到里面的商业广告,时间一长,我们都快记住了。”家住潍城区鸢都新城小区的于女士对记者说,商业广告会定期更换,大家只能看到广告内容,至于收益如何以及用在何处并不知情。

  对于小区电梯内设广告,大部分业主都比较反感,希望这部分收入能进行公示,让他们心里有个底。“现在很多小区都有商业广告,尤其是在电梯里,非常显眼。”家住鸢都新城小区的丛女士说,对于这些商业广告,他们并不知道是怎么进入电梯的。

  物业态度

  有的称不清楚有的避而不答

  采访中,有的业主表示,广告投放者要想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展示广告,肯定是要得到物业同意,否则根本进不来。“一部电梯,三面都挂满了平面广告牌,这一年算下来,广告费应该不少。电梯属于公共空间,但我们业主从来没收到过广告费。”家住奎文区世纪家苑小区的付先生说。

  当天上午,记者咨询了多家小区物业,提起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大部分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一般都纳入了物业公司的盈利范围内。还有的物业公司直接避而不答。

  那么,小区广告牌费用收取多少?对此,位于奎文区东风东街与潍州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马凯向记者介绍,平面广告进入小区一般按照投放时间的长短计算,一张广告牌展示一个月的费用是1000元左右,如果单元楼上的住户较多,费用还会更高。“这些广告费,一般都交给小区物业了,至于如何分配,那我们就不知道了。”马凯说。

  众多业主纷纷表示,按规定,电梯广告费用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应交给小区业委会管理,即使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应定期进行公示,让业主们知道这些收费最后都花在哪了。因为没有完善的监督制度,而且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物业往往会把这部分费用给侵占掉。

  最新规定

  收益属于业主,应当及时公示

  对于小区公共区域里的商业广告收费如何分配,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有说法。其中,《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虽然这一规定阐述了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但并没有详细说明收益如何分配。

  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完善了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及收益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也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收益的使用等,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因未成立业主大会,其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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