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民告官”的管辖法院可多选一

2018-05-30 23:07: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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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日起,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5-2017年度潍坊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情况,综合考虑地理相邻、人口相当、习俗相近等因素,将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第二片区包括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片区包括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任意选择一处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卫国说,即第一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二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三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在各自片区内被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予立案登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据介绍,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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