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警方:揭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秘面纱

2018-05-15 20:50: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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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5月15日,在潍坊市公安局召开的打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警方介绍了多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广大市民揭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秘面纱,让市民能够更加清晰地分辨出哪些经济陷阱不要去踩。

  非法集资类犯罪:

  一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二是犯罪空间网络化。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非法集资往往依托“互联网+”投资模式,设立电商平台,以“微商”、“多层分销”、“手机APP”等方式吸收资金或者发展下线,渗透无处不在。

  三是犯罪趋势专业化。非法集资往往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投资者辨别难度。

  四是犯罪领域多元化。当前非法集资呈现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趋势,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涉及各个行业,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以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为目的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平台出现完全借助微信群开展非法集资的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传销犯罪:

  一是以高收益为诱饵的金融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公民个人经济利益,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等违法犯罪案件。已经崩盘的“钱宝网”,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50%以上,其收益组成=任务收益+签到收益+推广收益+体验任务收益构成。其中,拉人头推广收益占了很大比例,从而吸引大量投资者蜂拥而至,涉案金额高达300亿,影响极为恶劣。

  二是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很多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汇报,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等等,以及马来西亚MBI公司以游戏理财MFC为幌子实施的虚拟币传销。

  三是打着“消费返利”、“消费多少返多少”、“消费增值”、“消费就是存钱”等口号的各类网上商城及线下商城,开始成为传销的新变种。已被查处的浙江万家购物网,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诱使他人消费和入会,按照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等级别,实行层级计酬,涉案人员190万,金额高达240.45亿,遍及全国31个省(市、区)的2300多个县(市)。

  四是打着“精准扶贫”、“慈善互助”、“国家工程”、“民族大业”、“资本运作”等旗号,收取加盟费后承诺获取高额回报的(如年收益率高于20%),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MMM金融互助平台宣称月收益率可以达到30%,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可获得推荐奖、管理奖以及发展“下线”的管理奖:第一代5%、第二代3%、第三代1%、第四代0.25%,以此激励模式鼓励会员不断发展更多的下线。善心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目,以高收益为诱惑,发展“会员”500多万名,涉案金额数百亿。

  五是以保健品、收藏品、投资等为载体的骗老陷阱。先以免费体检、产品体验、健康讲座等形式吸引老人参与,通过套近乎、亲情牌与老人拉近关系后,进行“洗脑”式推销。不仅给老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身心健康,进而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六是打着“微营销”、“微商”等旗号,销售低质量、低成本商品甚至三无产品,通过发展社交平台好友成为下级,进行层级计酬。比如全国首例社交平台传销案--陈志华传销案,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宣传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该案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

  七是理财游戏类传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在游戏中充值获得固定奖励,推荐更多人参与,则可以获得更多的动态收益。已破获的“魔幻农庄”游戏传销,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先后发展涉及重庆、四川、广东等28个省市的12万余名玩家,交易金额达4600余万元,最终全面崩盘。

  群众要高度警惕以下“投资”“理财”项目: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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