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已施行 市民不得在水文监测范围内种树

2018-03-22 09:20:00    作者:刘燕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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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3月21日,记者从市水文局获悉,《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记者从市水文局获悉,《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中规定,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文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应急监测预案,加强应急监测工作,当水量发生的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时,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海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情报预报。

  《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还规定,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市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指出,水文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桥、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水尺、地下水观测井、水准点、监测标志及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当地水文机构应及时上报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还指出,禁止市民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施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坝埂等阻水障碍物;设置渔具、锚碇、锚链,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网箱养殖,种植水生植物,烧荒、烧窑、熏肥。

  另外,《潍坊市水文管理办法》强调,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不得损坏水文测验车辆、测船、过河缆道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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