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2月24日开始执行

2017-01-26 09:11:00    作者:付生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中心 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 通知 借款人 存量资金 政策措施
[提要]如果您购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请注意了。1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及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从2月24日起执行。

  如果您购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请注意了。1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及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从2月24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仍比较充足,能满足当前的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本次调整为“微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程序及行为,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有足够的后备资金,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我市支持和鼓励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基调并没有改变。

  本次相关政策调整,是对2014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延续,不涉及降低贷款额度上限和提高首付款比例。

  恢复政策共2项,分别为:

  恢复公积金申贷资格需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规定

  本次对申贷资格进行调整,借款申请人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据了解,之前执行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以贷款”的条件,是在2014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而制定的临时性措施。根据目前市场实际和需要,决定恢复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规定。”

  恢复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50%或40%的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负担,减少对借款人生活质量的影响,我市决定恢复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取消政策共4项,分别为:

  取消承诺人政策

  我市之前规定,“借款人(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之前的这一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借款人额度不足的情况,然而取消这一政策是为了鼓励职工和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取消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押旧买新),应当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必要时办理公证”的政策进行调整:须以借款人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的政策调整为: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账户,不得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取消对部分提前还款的次数限制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次数要求”调整为: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不再限制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

  暂停政策共5项,分别为:

  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政策,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停执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员购房提取的规定

  对《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政策暂停执行。配偶购房提取的政策继续执行,但仅限于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

  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恢复执行时将该政策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其中,家庭成员仅限于能通过户口簿确认其家庭成员关系的成员。”

  暂停执行无房职工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规定

  暂停执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租赁自住住房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按每年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不超过8000元”的政策。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

  暂停执行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物业费提取的规定

  暂停执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部分“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策。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

  暂停执行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规定

  暂停执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部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政策。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

  规范政策共3项,分别为:

  申请贷款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取提供的材料”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加强对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存在补缴公积金情况相关资料的认定,调整补缴公积金的审核环节

  如职工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新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时不再全面审核。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个人不得委托代理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同时,对补缴公积金有关规定明确如下:在办理补缴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其他方面放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审核,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为防范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根据有关规定,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这里提醒办理补缴公积金且有贷款意愿的职工,应认真了解补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件,防止出现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但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取得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发生。

  新推政策1项: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制度

  贷款轮候发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通过限制贷款发放总额度,适当控制贷款发放数量,超过总额度限制的贷款将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排队等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有足够的后备资金保障。轮候发放次序按办理完不动产抵押(或预抵押、质押)登记的时间确定,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排列顺序,避免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私自插队现象的发生。

  本制度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90%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由随时发放调整为轮候发放的批复推出的,只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到90.68%,为防范出现收支不平衡的风险,保障大多数缴存职工的权益,自2017年1月24日起开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公积金贷款申请正常受理。待资金使用率回落到正常区间(个贷率在85%以下)后,恢复随时发放贷款。

  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后,公积金贷款职工取得贷款资金的时间将有所延迟,具体延迟时间视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总量与可供资金量等情况确定。在贷款发放轮候期间,若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等情况,将中止(或终止)贷款资格。

  自2014年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优惠政策,全市公积金提取、贷款连年大幅增长,其中2015年全年提取26.31亿元,同比增长28.07%;发放贷款30.04亿元,同比增长31.19%;2016年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1.18亿元,同比增长18.48%;发放贷款51.28亿元,同比增长70.73%;个贷率由2014年底的70%,提高到目前的90.25%。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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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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