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清理整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确保安全

2016-12-30 09:00:00    作者:王叶妮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非学历教育 教育教学 教育部门 潍坊 鸢都
[提要]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民教机构一律不得冠名“潍坊”“鸢都”等字样。严禁民教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宣传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广告,各级教育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给予严肃处理。

  冠名“潍坊”“鸢都”须报批

  12月29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期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进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下称“民教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对于年度内投诉数量较多的民教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严肃处理。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民教机构一律不得冠名“潍坊”“鸢都”等字样。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我市将严肃民教机构审批程序,并规范办学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审批民教机构时,应规范审批流程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依法审查举办者的资质和条件。各县市区审批的民教机构不得将主管部门登记为市教育局。

  民教机构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中心)的,首先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达到省教育厅和高校规定的设置标准后向市教育局报备,经市教育局审核并研究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公布。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中心)年检也按上述流程执行。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对于办学内容和办学条件已不符合或达不到标准的,支持其尽快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民教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确定的名称、地址、类别、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务必真实准确,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民教机构不得误导、欺骗、强制学员入学。学员入学前,双方应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培训协议或合同。

  严禁民教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宣传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广告,各级教育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给予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民教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校舍、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通道、安保设施、应急方案等。各民教机构聘任职工上岗前要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民办培训机构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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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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