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 17:13: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12月19日讯(记者 张坤)近日,潍坊市质监局通报了潍坊市高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场(厂)内叉车未定期检验案。对此,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库。
据悉,2016年10月12日,潍坊市高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长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场(厂)内机动车2辆(其中1辆已损坏)未定期检验。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
2016年12月5日,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类23【较轻】,做出潍寒市监罚字〔2016〕17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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