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院派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制定措施促经济发展

2016-10-28 14:0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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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结合派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工作实际,制定十三条工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大众网10月28日讯(记者 单文玲 通讯员 方向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结合派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工作实际,制定十三条工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补齐辖区内经济结构短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的重要意义,更加牢固地树立服务和服从经济发展大局的指导思想,找准检察室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条,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司法办案中要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第三条,协助侦监、起诉部门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

  第四条,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案件。

  对社会影响大、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及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案件,要主动到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中了解情况,认真倾听案件当事人的辩解和申诉,做好答疑释法,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第五条,协助自侦部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以及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第六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全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积极探索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探索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条,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办案中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等规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第八条,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更加注重办案策略,更加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

  第九条,在协助办案过程中,着力增强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职业习惯。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第十条,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专题讲座、发送廉洁从业短信、观看廉政短片及微电影等多种方式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开通检察官热线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企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排查防控违法犯罪风险点和开展警示约谈、廉洁承诺活动,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切实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促进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结合办案深入发案单位开展法制宣传,采取法律讲座、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采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民生检察服务大厅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视频接访系统建设,坚持巡回接访等制度,畅通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的渠道。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法律的管辖规定、诉求性质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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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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