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09:19: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10月9日,记者从市燃热办了解到,我市拟出台《潍坊市供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将对供暖入住率、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退费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供热主管部门、热企和用热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目前,《办法》已经到了审核阶段,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70%入住率的惯例被打破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供暖入住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已经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节能50%以上,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建筑节能50%以下,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收费标准等协商后确定是否供热。
在往年的供暖季,总有一些新小区因为卡在入住率上,两三年没有供上暖,很多居民因此在冬季搬离小区,形成了恶性循环。
市燃热办的相关工作人员说,以往由于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实施供暖没有具体规定,热企和用热户之间产生了很多矛盾。热企一般都恪守入住率70%以上供暖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利益。
“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关于供暖入住率的问题,在我市等于有了一条硬杠杠。”这位工作人员说。
供暖时间提前了12个小时
《办法》对供暖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我市的采暖期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开始供暖时间和结束供暖时间均比以前提前了12个小时。根据气象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在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确定试压时间,并在试压7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和供热期间,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应当及时维修,也可以委托供热企业维修。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办法》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5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消除故障。
在采暖期内,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非用户原因导致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热费;实行分户热计量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停供期间的基本热费。
在接到要求24小时内测温
根据规定,采暖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且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用户假如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标明测温时间和测温结果的书面凭证。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者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2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假如因为供热企业的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热费的2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的,退还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4℃的,退还全额热费。实行分户热计量收费的,应当退还不达标天数的基本热费。不达标天数从测温不达标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热企与用户需签供热合同
根据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在10月31日前足额缴纳热费。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合同文本使用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供热格式合同文本。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恢复供热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为其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相关施工作业费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
另外,严禁供热用户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擅自排放供热系统内的水;阻碍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逐步取消物业换热站
根据规定,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既有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既有住宅小区接入集中管网所需供热设施配套费没有计入房价的,由用户承担,已经计入房价的,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非供热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全部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供热企业应当接收。
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移交时,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供热经营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移交前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供热企业验收合格;超出保修期的,移交前应当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改造。
市燃热办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城区还存在一大批没有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住宅及小区。这些小区多数由物业或者开发商的换热站为业主直接供热,有些是小区开发商或物业不愿把供热经营设施往供热企业交,还有一些则是供热企业不愿意收,导致很多用热户还享受不到城市集中供暖,而这些规定出台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用热户可以享受到集中供暖。
新建小区供热设施由热企建设
根据规定,接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区和镇、村,新建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缴纳。
市燃热办工作人员说,以往新建小区里的供热设施都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由于供热管网的建设达不到供热企业的要求,导致供热企业不愿意接手,或者接手后由于管道问题频出,导致供热效果不理想的情况非常多。新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入户端口外的供热经营设施都由供热企业建设,避免了互相扯皮现象发生,有效提高供热效果。
可通过两种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市燃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我市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供热办法》,对供暖相关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目前,市市政局已经将《潍坊市供热办法》草案提交到了潍坊市法制办,法制办正在对《办法》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讨论修订等工作,而且已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供暖问题关系到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希望市民能够踊跃参与,群策群力,共同把《办法》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公众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法对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fk8091521@163.com,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潍坊市供热办法”字样。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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