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的红酒总共值三百元 代价是失去自由

2016-09-24 09:23: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马某 偷酒 红酒 假释考验期 刑法 多次盗窃 盗窃罪 既遂犯 刑罚 盗窃三次以上
[提要]今年46岁的马某因盗窃罪入狱,后来假释出狱。9月23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前罪假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6岁的马某因盗窃罪入狱,后来假释出狱。一天,马某到青州城区一家超市购物时看好了红酒,囊中羞涩的他又干起了老本行。当他第三次去偷酒时,被抓现行。马某三次盗窃的红酒总价值300余元,代价却是再次失去自由。9月23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前罪假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屡教不改 逛超市看中红酒,囊中羞涩顺手牵羊

  将近20年过去了,马某似乎已经被村民淡忘了,直到3年前被假释出狱,他才再次进入村民的视线,但仅仅时隔两年,他就“回笼”了,上次是因为盗窃,这次还是因为盗窃。原来,1993年初,马某窜至淄博市临淄区,采用撬门破锁等手段两年作案18起,可谓“名噪一时”。1996年,马某被淄博中院判刑后,被送往微湖监狱服刑。2013年7月,马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两年,出狱后,马某回到老家青州,并接受社区矫正。

  回村之后,马某没有找工作,而是赋闲在家,在家里待得闷了,就坐客车到城里逛逛。2015年6月份的一天,马某到青州城区一家超市挑选商品时,被货架上的红酒勾起了“酒虫”,无奈囊中羞涩,便打起了歪主意。

  出狱之时,马某便被告知假释期内应遵守的规定,按时间计算,再有不到两个月,假释考验期就结束了,可是他平时喜欢喝两口,而且认为凭借自己的“一手绝活”,偷两瓶红酒不会被发现,他拿起两瓶红葡萄酒藏在衣服里,若无其事地走出超市。马某不愧是“老手”,售货员竟毫无察觉,他就这样带着“战利品”得胜而归了。

  被抓现行 三次“光顾”同一超市,当场人赃并获

  尝到甜头后,马某决定二次出击。次月初,马某再次“光顾”了那家超市,顺走两瓶红酒。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马某第三次来到那家超市,当他用衣服藏着一瓶红酒走出货架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当场搜出了被盗的红酒。超市老板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将马某“请”进派出所。

  青州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虽经刑罚教育,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马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马某第三次盗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判决如下: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前罪假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第三次盗窃未遂,仍成立“多次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多次盗窃”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列为盗窃罪的成立标准之一。何为“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并未规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时间和次数,那么如何界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含义呢?首先,“盗窃三次以上”中的一次盗窃可独立成罪,便可独立判处刑罚;其次,三次以上的盗窃均是未经法律处罚的违法行为;最后,“盗窃三次以上”中的盗窃是指进行盗窃行为,而并不是指完成盗窃的结果,即使每次盗窃行为都未完成,也可构成盗窃罪,像本案中的马某,其第三次盗窃时因被抓获未完成,但仍成立“多次盗窃”。

  法官表示,本案中马某虽系出狱后再次盗窃作案,却并非累犯,因为马某再次行窃时仍处于假释考验期内,这意味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故应撤销假释,将前罪剩余的刑罚与新罪刑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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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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