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法院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六人进行集中宣判

2016-05-26 08:51: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宣判 法院 酒驾 民警
[提要]5月25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坊子法院依法对坊子交警大队在2015年11月份到2016年1月份期间,查处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6名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宣判。

  5月25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坊子法院依法对坊子交警大队在2015年11月份到2016年1月份期间,查处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6名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宣判。6名驾驶员均为男性,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25岁,均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

  案例一 醉酒驾摩托车出事故被拘

  家住坊子区今年56岁的孔某,2015年11月6日晚在家喝了些酒,因着急办事,就骑着二轮摩托车外出,沿长宁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行驶至长宁街与北海路路口时,因饮酒后有些迷糊,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通过路口的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两车都有不同程度受损,孔某摔在地上受伤。

  事故发生后,坊子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张晓东在现场发现,孔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晓东告诉记者,不少人员认为喝了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案例二 醉驾致三车追尾,拒不下车

  2015年11月28日晚,坊子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在坊子区凤凰街与龙山路路口发生三车追尾事故,最后一辆车驾驶员拒不下车。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三辆车都是轿车,都有不同程度受损,其中第二辆车受损较为严重,车内两名人员受伤。”民警说,最后一辆车的驾驶员坐在车内不停地拨打电话,拒不下车。由于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为安全起见,他们立即将群众疏散,并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后来在民警的多次警告下,该车驾驶员终于打开车门。

  “经了解,该驾驶员姓孙,他下车后,一股较大的酒味扑面而来。”民警说,他们立即对孙某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4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了解,事发前,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在凤凰街与龙山路路口等红灯。孙某驾车行驶到此处时,因醉酒驾驶注意力不集中,与第二辆车发生追尾,因撞击力极大,导致第二辆车和第一辆车又发生追尾。

  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民警说,孙某持有A2证,发生事故前,在一家企业开大车,如今孙某不但被判刑,还丢了“饭碗”。

  危险驾驶

  获刑二个月

  记者了解到,近日,坊子法院依法对坊子交警大队在2015年11月份到2016年1月份期间,查处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6名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宣判。据坊子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谭金春介绍,这次集中宣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6名驾驶员均为男性,年龄最大的为56岁,最小的为25岁。

  “饮酒后人的意识会被酒精麻醉、反应变得相对迟缓,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谭金春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很多人都非常熟悉,但仍然有一些人当作耳旁风,岂不知这句劝诫,是一起起血淋淋的酒驾悲剧铸就的良言。

  坊子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办案法官说,通过集中宣判,也是一种震慑,让还心存侥幸的其他驾驶员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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