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新规下月起实施 补证换证异地就可办理

2016-03-23 08:58:00    作者: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补证 驾照 民警 换证 身体条件
[提要]3月22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公安部139号令是公安部于2016年2月4日下发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

  3月22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新部令中对“老司机”体检年龄、异地申领驾驶证等内容做出修改,相关民警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限放宽至70周岁

  记者梳理发现,新部令将原年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更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新部令有相关规定,对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致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市交警支队相关民警说,新部令实施前,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民警提醒,新部令实行后,虽然对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进行了放宽,但“超过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有规定依然不变。

  内地居民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不能“速成”

  据目前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而新部令中第三十四条对此项规定增加了一条内容: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国内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相关民警告诉记者,取得驾驶证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停留时间都可以计算在三个月之内,三个月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有些市民走捷径,想出国旅游拿“速成”驾照,从4月1日起就得慎重了。

  记者查阅新部令修改的第十四条发现,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三项规定。

  民警告诉记者,新部令通过删除原部令中的限制情形,允许在居住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民警说。

  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

  新部令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新部令第七十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民警介绍,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部令规定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改为驾驶人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从中可以看出,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验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异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民警说。

  相关民警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如果驾驶证在新部令实施前到期,依然要按照原部令相关要求回驾驶证核发地进行驾驶证换领和审验。持逾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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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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