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男子成立公司专帮企业“排污” 造成环境污染受到刑罚

2016-01-07 17:15:00    作者:单姗 黄腾腾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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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齐某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成立物流公司的幌子暗地偷排工厂的废酸和废水,从而获得巨额利益。从2012年到2014年期间,齐某与化工企业取得联系,安排公司员工“解决”未经处理的污水获取高额利润。目前,涉案人员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人民币到2万人民币不等。

  大众网1月7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黄腾腾)齐某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成立物流公司的幌子暗地偷排工厂的废酸和废水,从而获得巨额利益。从2012年到2014年期间,齐某与化工企业取得联系,安排公司员工“解决”未经处理的污水获取高额利润。目前,涉案人员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人民币到2万人民币不等。

  成立公司开拓财路

  齐某是国家公职人员,由于工作涉及环境保护,便想着利用手中的权力创造便利条件谋私利。齐某深知化工企业废水、废酸无害化处理费用高,而很多企业为了消减成本不愿意付出高昂的处理费,便想出了一个运作简单又能迅速赚钱的好门路—处理化工废料。

  2012年春天,由齐某出资105万元人民币组织成立物流公司,这家公司就是利用物流的名义为幌子暗地偷排工厂的废酸和废水,从而获得巨额利益。因齐某担任公职不好出面,便由其妻子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两个投资人赵某、于某各出资22.5万元人民币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可谓是全员参与、分工明确,齐某为公司的幕后老板,其妻子张某负责财务,投资人赵某、于某分别负责联系化工企业拉排废水废酸和安排分工,三名卡车司机则负责运输偷排,而公司的几名业务人员也没闲着参与其中负责看路望风。

  财迷心窍知法犯法

  2013年3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某化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丁某结识了齐某。因其公司亚磷酸二甲酯车间产生的废盐酸(PH值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浓度低达不到使用标准不能使用,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公司暂时把这批废料全部放到工厂能装100多方的罐里,后来100多方的罐也被装满了,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再生产。

  就在丁某为这批废料一筹莫展之时,他看到了桌子上之前齐某留下的名片,丁某便打电话给齐某询问自己公司生产的废盐酸能不能帮忙处理。齐某说找人取样鉴定后看看再给答复,很快丁某就收到了齐某的好消息,齐某回复说这种浓度低的盐酸他们可以处理。丁某大喜过望,与齐某商讨好具体事宜后,便马上吩咐下属袁某负责这件事情。

  就这样,丁某在明知齐某公司没有处置废酸的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下属袁某具体负责厂内联系,并出具出门条方便外出。齐某则吩咐赵某办理此事,物流公司的司机根据赵某安排驾驶槽罐车将废盐酸从化工公司内拉出,后将废盐酸运输至临港工业园铁路桥下、港营路与铁路桥西侧的弥河河道内实施倾倒偷排,共计倾倒偷排废盐酸约200吨。

  为逃避打击处理,在废盐酸运输、倾倒、偷排过程中,物流公司的四名业务人员在赵某的安排下分别驾车在不同的路口看道、望风。后双方伪造合同以运输钢材名义按50元每吨价格由化工公司支付给齐某等人废盐酸处理费共计2万多元。丁某节省了废物处理成本,而齐某只是动用三辆车就轻松入手2万多元,第一次顺利的合作让双方都尝到了甜头,此后双方便一发不可收拾,看似互利共赢一本万利的发财门路,其实正引导他们走向歧途深渊。

  多次非法排污获取高额利润

  2013年4月,化工公司有一万多桶苯酚母液需要处理,丁某便又联系上了“老朋友”齐某,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租赁合同,化工公司租赁齐某及其父亲的院落,将用蓝色塑料桶存放的“母液分离”(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第三步产生的母液加入盐酸后的母液分离物,属于危险废物)进行露天存放,化工公司共计支付租赁费15万元。丁某又伪造合同以土建、粉刷工程等名义由化工公司支付给齐某母液分离处理费,共计支付60万元,丁某获得齐某给予的回扣25万元。而化工公司如果把这些母液分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话,每吨成本在1500元左右,全部处理需花费将近200万元。之后,齐某安排自己公司的员工将一部分母液分离(约60吨)简单加工后进行销售后获利2万余元。

  2013年5、6月份,为卖装废液的塑料桶,齐某指使赵某将母液倒掉,赵某遂安排三名司机将1000余桶母液经简单稀释后运至临港工业园铁路桥下、港营路与铁路桥西侧的弥河河道内非法倾倒偷排,赵某和几名公司业务人员负责望风,非法倾倒经简单稀释后的母液500余吨(其中,母液原液约286吨)。随后赵某处理了这批废液塑料桶,获利3万余元。

  2013年8月,丁某联系齐某说公司西厂里有一批固体废物需要帮忙处理,齐某去存放废料的现场看后爽快地答应了。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齐某便吩咐赵某安排卡车将工厂里的近500吨废料拉走,前后足足拉了两天。这些废料主要是莠去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解物,里面还有一些少量的莠去津这种产品和一些渣土,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种废料按规定只能由有资质的公司作焚烧等方式处置。

  赵某负责全面协调并放风看道,指示业务员负责望风,三名司机驾驶半挂车运输污泥,于某和袁某帮助卸车、掩埋,共将约473.17吨污泥从化工公司运至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一个院落内的大坑后进行直接填埋。事成后丁某等人伪造合同以土建、粉刷工程等名义由化工公司支付给齐某污泥处理费,共计支付110万元,丁某获得齐某给予的回扣40万元。

  天理昭昭法网难逃

  百密终有一失,虽然每次都是在黑夜人们入睡之时进行偷排的犯罪活动,也安排了专门人员在路口放风,但终究还是躲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滨海治安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调查,于2014年4月11日,在辛沙路寿光营里段,公安机关通过组织抓捕方式将被告人于某抓获;4月13日,被告人袁某主动配合到案;4月14日,被告人丁某主动配合到案;7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澳洲康都小区5号楼16E将在逃被告人齐某抓获;7月7日10时,在逃被告人赵某迫于巨大压力到潍坊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投案。参与此案的司机及公司业务人员也全部被公安机关抓拿归案。

  污染环境终受刑罚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化工公司非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为174万元,其中,非法倾倒200余吨废酸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40万元(2000元/吨x200吨)、非法倾倒500余吨母液稀释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30万元(2600元/吨x500吨)、事务性费用(即调查评估费用)为4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11日,化工公司已将存放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的桶装母液委托山东某化学危险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危险废物处理费用1285.3万元;并将掩埋于七里村院落的固体废物委托青岛某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发生各类费用约129.9万元。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新罪名,本案各被告人的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在确认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前提下,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显然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寒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人民币到2万人民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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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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