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潍坊三类人可补缴

2015-12-19 21:20:00    作者:范素娟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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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潍坊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大众网12月19日讯(记者 范素娟)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潍坊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据悉,《通知》对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说明。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补缴条件分三种 年龄计算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据《通知》,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符合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潍坊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有规定 缴费后计入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潍坊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计发退休待遇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与年龄挂钩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记者了解到,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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