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男孩滞留派出所 潍坊警方称未接到报案

2015-12-16 09:31:00    作者:周晓晴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派出所 新华路 报案 派出所民警 走失
[提要]”  因消息中有“新华路”、“派出所”等关键词汇,而我市城区正有这条路,且有新华路派出所这一单位,不少市民对此消息信以为真,纷纷转发。而不少转发该消息的网友并不知道该视频及信息的真伪,只根据我市情况推断,认为小孩所在地点为奎文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

  走失男孩滞留派出所?不实

  警方称未接到报案,市民勿盲目转发此类消息

  连日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一段小男孩走失的视频牵动着不少市民的心,消息中有“新华路”、“派出所”等关键词汇,而我市城区正有这条路,且有新华路派出所这一单位,不少市民对此消息信以为真进行大量转发。12月15日,记者从奎文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了解到,近日,该派出所并未接到丢失孩子的报案,也未捡到过孩子,市民看到此类消息后最好先核实再转发。

  男孩走失视频在网上热传

  近日,一段视频在不少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快速传播,视频中一名两三岁的小男孩站在一个房间里不停哭泣并咳嗽,旁边放着一把蓝色的塑料椅子和暗红色木椅,有人拿一根香蕉给小男孩,他不停地挥手拒绝。该视频搭配一条消息称:“有谁认识?在新华路走失的小孩,现在小孩在派出所里面,谁的群多,帮帮忙转发。”

  因消息中有“新华路”、“派出所”等关键词汇,而我市城区正有这条路,且有新华路派出所这一单位,不少市民对此消息信以为真,纷纷转发。记者在多个朋友圈里均看到了这条消息及视频。

  “孩子哭得太可怜了,转发给别人只是随手的事,说不定就帮孩子找到家了。”12月15日,在朋友圈转发该消息的一位网友说。

  而不少转发该消息的网友并不知道该视频及信息的真伪,只根据我市情况推断,认为小孩所在地点为奎文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

  该消息在全国各地均有散布

  12月15日,记者在新浪微博输入“新华路”、“走失小孩”关键词时,出现了大量相关信息,与市民传播的信息一模一样,且有同样的视频或截图,不过地点却遍及全国各地,沧州、晋中、榆次、济南等地均有该消息散布,这些信息发布的时间均是在12月14日前后。

  山西晋中一派出所还专门发布消息称:“首先,文内只提到派出所,并未说新华派出所。其次,地址在新华路,我们辖区只有新华街,甚至榆次区都没有新华路。即便新华街新华路是一回事,那也只能说明在我们辖区走失,不能证明现正在我们派出所。近日,我所并未收到任何丢失小孩的报警。”

  当天,记者联系到奎文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也接到过热心市民的咨询,但派出所近日并未接到丢失孩子的报案,也未捡到过孩子,视频中的地点也并非该派出所。奎文警方也未接到报案。

  “市民热心是好事,但收到此类信息后先别盲目转发,最好核实一下真实性。”新华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市民可以致电派出所进行查实,以免造成谣传。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官方微博(@潍坊大众网)、潍坊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eifangdzw)。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