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财产保全 被告人抢走法官证件

2015-05-22 09:56:00    作者:邓永杰 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刘某甲 财产保全 法官 被告人 高新区
[提要]2014年7月28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刘某甲自愿退出,将所有股份转移给乙方赵某,并就股份转移过程中的其他内容,刘某甲和赵某达成了协议。18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达厂房,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不到场、不配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5月18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在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涉及到的财产依法进行保全措施时,被告人刘某甲强行阻扰,并抢夺了司法人员的证件,导致财产保全工作不能进行。对此,该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被告刘某甲司法拘留7天。

  合办公司产生纠纷

  2014年4月28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协商在高新区新昌街道北冯家村附近,成立了潍坊金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的丈夫刘某乙,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并进行正式运营。

  2014年7月28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刘某甲自愿退出,将所有股份转移给乙方赵某,并就股份转移过程中的其他内容,刘某甲和赵某达成了协议。

  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赵某将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付给了被告刘某甲,原告赵某开始独立经营公司。到2014年8月28日,刘某甲、刘某乙不再同意原告独立经营公司,双方发生纠纷,两被告将公司大门上了锁,原告也将公司大门上了锁。纠纷始终无法解决,双方对薄公堂,同年11月2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经过审判,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这期间,被告刘某甲和刘某乙擅自使用了厂房里的原材料,被原告赵某发现,赵某立即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

  高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需要,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月13日,该法院的法官通知被告刘某乙到公司里配合清点原材料查封,可是遭到了刘某乙的拒绝。一直到5月15日上午,被告刘某乙到了法院,但不配合法院查封。

  18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达厂房,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不到场、不配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在依法将原材料运到异地保全的过程中,刘某甲突然赶到现场。法官表明身份的过程中,刘某甲强行抢走了法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随后,刘某甲又阻扰装卸机装卸材料。

  在法官的多次劝解下,刘某甲依然阻挠司法人员执行公务。随后,刘某乙赶到现场,同样不听法官劝解。高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甲司法拘留7天。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官方微博(@潍坊大众网)、潍坊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eifangdzw)。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