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实现统筹 医药费报销一半

2014-03-03 13:41:00    作者:秦昕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统筹基金;城镇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医保
[提要]2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2014年4月1日起,潍坊市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这就意味着全市156万参保人员在270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本报3月2日讯(记者 秦昕 通讯员 谭舒莲 崔逢莉)2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2014年4月1日起,潍坊市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这就意味着全市156万参保人员在270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门诊就医便利,从2014年4月1日起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记者了解到,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起步之初,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政策时表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实现统筹之前,职工前往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只能使用社保卡报销。现在实现门诊统筹之后,只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可从全市270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一家作为签约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药费超过20元以上的部分,便可报销一半的费用。 
工作人员提醒,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当月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参保人员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记者了解到,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的支付范围,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保人员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下一医疗年度如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需在新医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内到新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未办理变更签约手续的,原签约医疗机构继续有效。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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