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检察院颁布关于"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

2014-04-04 16:41:00    作者:于明效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标,潍坊市寿光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制定关于“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

  大众网潍坊4月4日讯(记者 于明效 通讯员 苗德彪 刘万刚)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标,潍坊市寿光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制定关于“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或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作出的决定,长期、反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

  第三条 “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应检察机关商请,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为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与检察人员共同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具体负责接洽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范围:

  (一)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检察机关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

  (五)不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

  (六)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信访人可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商请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亦可视具体情况建议或引导信访人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案件办理工作:

  (一)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久诉不息的;

  (二)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正确的原处理决定仍不服,并具有重复信访倾向的;

  (三)信访人受不良影响或引导,对法律法规产生认识偏差,不接受检察人员解释疏导的;

  (四)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协调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案件的相关事宜;

  (二)向介入案件的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为律师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保障;

  (三)向介入案件的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提供国家有关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

  (一)选择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

  (二)加强对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在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

  (一)接受指派的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应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会见信访人及相关人员;

  (二)通过视频、微博、听证、答疑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

  (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协助检察机关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依法反映;

  (四)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案件,信访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商请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为其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

  检察机关收到信访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为信访人商请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的决定。同意为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商请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提供法律服务的,检察机关应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发出《商请函》,并附信访人的书面申请。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经信访人同意后,检察机关亦可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发出《商请函》。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收到《商请函》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的决定。同意指派律师、办案干警和法官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发出《同意指派函》。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函告商请机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意指派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指派通知书》,并将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指派律师的相关情况告知商请机关。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意指派函》或者不同意指派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信访人。

  被指派律师接到指派通知五日内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和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律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必须坚持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依法维护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予以处理:

  (一)解答咨询态度恶劣或出现重大差错,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坏影响的;

  (二)就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向领导汇报不及时,或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信访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答复或错误引导信访人导致上访的。

  第十六条 接受指派的律师对在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中接触到的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检察机关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律师不依法或不公正履职的,可函告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更换律师。

  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的,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遇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合解决的疑难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寿光市公安、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和寿光市司法局共同解释,并定期召开联席会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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