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15:31:00 作者:媒体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我要评论
1998年指定的杭州、郑州、吉林三个试点城市,其结论告诉我们,征收排污费,只会让部门多了一项收费权,让百姓多了经济负担,但环境污染很可能“涛声依旧”。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关于征收机动车排污费,这两天又有了新消息。媒体报道,多个部委正酝酿向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并准备首先把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主要理由是为了环保,这个理由很动听,一些人也因为环保而赞成收费。但好的初衷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有可能出现环境没改善,普遍收费却借助环保跳板而达成。公务车改革就是典型例子。
笔者以为,排污费在遏制车辆使用方面,作用有限。199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资料显示,当时的规定是,小型车每年交排污费300元、中型车500元、重型车600元。2003年,环保总局出台文件停止试点。在试点的5年期间,试点城市的机动车数量并没有在试点之后有所减少,几百元的排污费并没有阻止购买和使用意愿。不难看出,征收排污费,只会让部门多了一项收费权,让百姓多了经济负担,但环境污染很可能“涛声依旧”。
就在2009年,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任洪岩处长明确表示:“不可能在燃油税后再增设一个机动车环保排污费。”有了燃油附加税,再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岂不是涉嫌重复征收?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任洪岩明确表示“不可能”。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我们只是建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希望在燃油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机动车环保排污费。”
实际上,现在附加在汽车上的费税已经明显过多,资料表明中国仍然是汽车税费负担最重的国家之一。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国务院发这样的通知,就是为了给汽车使用者减负,多个部委是否想过征收排污费有违国务院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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