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二)

2013-12-27 15:5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1.核查台账中,“报表类别”具体怎样选填?尤其是“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F重点服务业、T铁路系统、J金融系统、U其他”分别由哪些行业的单位选填?

答:该项目主要用于判断普查对象应该填报何种类别的普查基层表。“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由行业代码为7010的单位选填,“T铁路系统”和“J金融系统”分别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铁路系统和金融系统(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名录中的单位(含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选填,“F重点服务业”由联网直报范围内的服务业单位选填,其他服务业单位则选填“U其他”。其他服务业单位包括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重点服务业、金融系统单位外的所有三产单位,还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05)、开采辅助活动(1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选填“U其他”的单位还包括不符合选填ABCESXFTJ条件的其他所有单位。

普查表601表、611表中该项的填报规定与核查台账一致。

      2.如何判断单位的内设机构是否为产业活动单位?

      答:单位内设机构的处理办法,参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中第二部分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产业活动条件的前提下,以是否主要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作为判断单位内设服务机构是否为产业活动单位的依据。判断是否“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有两种参考方法:一是按其收入比重进行判断,若对外收入比重大于对内收入,则作为单独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归入所属法人单位;二是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判断,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从对外营业收入中开支,则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在其法人单位的财务中开支,则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 联网直报单位的下属产业活动还需要填报普查表吗?如需要,填报什么表?

      答:根据普查方案及企业一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联网直报单位都属于法人单位,经济普查中填报601表及其他普查表。联网直报单位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能因此而免填普查表,都要填报611表。在核查阶段,也同样要填报台账。

      4.机关、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与部门名录库资料完全一致,但部门名录库中的资料有的是多年前的登记资料,如乡镇的“七站八所”,现在已改革为“五个中心”;又如,物资局、运输局已合并为商务局,物资局、运输局事实上已不存在,可部门名录库资料仍在列,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从各部门取得名录资料时,同时取得了历史上存在的单位或不确定是否注销的单位的资料。如果部门资料中的单位已不存在,可在比对前从部门名录资料中删除这些单位。对部门名录中存在、但已变更部分或全部信息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名录资料的有关信息进行修改。

      机关、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与部门审批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不是与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资料完全一致。

      5.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若编办登记为两个单位,可否只登记一个单位,然后用括号注明另一个单位?保密委与保密局、乡镇党委与政府也存在相同情况。

      答:是否登记为一个单位,取决于编办的资料信息。如果编办的名录资料是两条记录,就登记为两个单位,此时人员数可能有交叉;如果编办的名录资料是一条记录,即用括号注明另一个单位,就登记为一个单位。

      6.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10多个局,市编办名录中只有一个局,是将这些局分别登记,还是合并为一个局登记?

      答:因编办提供的名录中没有开发区的内设局,这些局不能作为法人单位处理。根据单位界定的有关规定,如果这些局符合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作为开发区管理部门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如果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作为开发区管理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处理,不单独进行普查登记。

      7.校车业主属于个体运输户吗?校车都是个人买的,小学的校车学生免费乘用,县财政局统一拨付给车主;幼儿园的校车是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给校车车主。

      答:如果校车挂靠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单位,一般不作为个体户处理,视为挂靠单位的车辆。如果不挂靠任何单位,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运营的,可以作为运输业个体户。不挂靠任何单位,且非法运营的,不属于本次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

      8.歌舞团等文艺团体正在改制中,原事业单位已注册为公司,有的证照还没有办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改制过程中的单位,如果批文等手续已经具备,按改制后的单位进行普查,否则可暂时按原来的单位情况处理。变更信息、撤并单位等同样参照该原则处理。

      9.由于拆迁,整个村子暂时搬到另一个社区。这样登记时,原来位于该村的普查对象如何填写所在地和地址代码?

      答:被拆迁的村(居)委会及原来位于该村的村(居)委会的产业活动单位,仍将地址登记为原来的地址。对其他普查对象,如果正式普查入户登记前能够回迁的,在核查和登记阶段,其所在地填写原来的地址,否则填写目前经营地所在的新地址。地址码的填写与登记的所在地对应。

      10.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金融系统单位名录中,乡镇邮政储蓄所实际没有独立的机构,其业务由乡镇邮政所代办。对此应该如何进行普查登记?

      答:参照一户多照的问题处理,即按照两个单位分别进行普查登记并填报相应的普查表。如果本年度邮政储蓄所没有发生业务活动,其营业状态选填“2停业(歇业)”。

      11.普查对象和地址点之间怎样对应?

      答:普查对象都需对应唯一的地址点,一个地址点内可以包括多个单位和个体户。包含多个建筑物的独立院落、相对独立的办公楼和写字楼、商场、各类市场、有单位的住宅楼、临街连片底商等都可以作为一个地址点。在经济活动较少的农村地区和居民区对地址点采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不得采集军队、武警和保密单位的地址点信息。

      12.普查区必须划分普查小区吗?

      答:对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以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并在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管理系统内绘制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编码从“01”开始升序加1顺编。否则,不允许划分普查小区,不得在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管理系统内绘制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编码为“00”。

      13.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管理系统“普查区统计”表中有关指标有何对应关系?

      答:“普查区统计”表中,“普查区”数量必须等于“已画普查区”数量,“普查小区”数量必须等于“已画普查小区”数量。

      14.登记注册情况中,“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有什么关系?填写了“国家税务部门”的,是否可免填“地方税务部门”及相关内容?

      答:根据目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已联合对纳税对象进行管理,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的,必然在地方税务部门登记,但在地方税务部门登记的未必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因此,填写了“国家税务部门”登记情况的,必须同时选填“地方税务部门”及相关内容,反之则未必。

      15.登记注册类型中,“私营企业”(17)选项和企业控股情况、隶属关系等是否有对应关系?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答:有对应关系。在登记注册类型中选填了“私营企业”分组中的选项(171172173174)的企业,其企业控股情况只能选填“3私人控股”,其隶属关系只能选填“90其他”。

     16.地址点信息中的建筑物名称应如何填报?

     答:建筑物有正式名称的,填写建筑物正式名称,如××大厦。建筑物没有正式名称的,据情填写:⑴填写单位名称,比如××乡镇田村村委会,××有限责任公司;⑵填写住宅小区名,如××小区23号楼;⑶填写对本地址点位置信息的具体描述,如××小区北门外底商,××大道中段。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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