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经济普查敬告内容

2013-12-27 15:4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一、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凡在潍坊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请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填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表。

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二、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201411331,全市普查员将统一佩戴证件,携带电子设备(PDA),现场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办公场所和“三证”等进行拍照,并采集单位基本信息和相关经济数据。届时,请您大力支持与配合!谢谢!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三、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在经济普查中,如发现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经济指标或者拒绝调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媒体予以曝光。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四、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五、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六、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七、潍坊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敬告

当前,全市普查员统一佩戴证件、携带电子设备(PDA),现场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办公场所和“三证”等进行拍照,并采集单位基本信息和相关经济数据。届时,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谢谢!

市经普办电话:8860121   8860165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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