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微型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因此事故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因医疗发票原件丢失,故向马某驾驶微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盖有医院印章的复印件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医疗发票系复印件为由拒赔。
今年10月28日,李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昭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该复印件能否作为赔偿依据这一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医疗发票原件丢失,其所就诊的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该复印件系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医疗发票原件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该保险公司对李某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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