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复工现场!潍坊6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2020-02-19 18:30:13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2月1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第三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财政、税务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关介绍。
  三个方面财政政策
  全力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
  着眼贴息、担保、奖补、风险补偿4个维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省级、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分别享受3个50%的贴息政策,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级企业由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合同期期初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贴息期限均不超过1年。
  企业可以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县级财政、发改和工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县级审核汇总后,报市级相关部门,贴息资金分别由省、市、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再担保集团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费用减半,综合费率不超过1%。对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行奖补。市县财政部门将按照比2019年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部分的5%对金融机构进行奖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实行贷款市场化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积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体奖补金额,市财政将于2021年初按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的融资成本数据进行计算,并拨付市级管辖行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给予补偿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就贷款时间来说,要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就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来说,原则上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就贷款金额来说,单户企业不能超过1000万元;就贷款用途来说,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先后经省财金集团和省工信厅审核后,由省财金集团将资金直接拨付金融机构。
  通过返还、缓缴、补贴3条途径,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社保费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企业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将相关资金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申请企业。
  社保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就业社保补贴。对中小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企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并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企业。
  采取支持减免租金、创业担保贷款扶持2种方式,推动企业创业发展
  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运营补贴政策。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符合条件的基地和园区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财政将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基地或园区。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者创业,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超过3名合伙人,每人不超过15万元。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和发放,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给予贴息。
  六大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支持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支持物资供应。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鼓励公益捐赠。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三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防护救治。主要有两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企业外贸出口。一是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限制。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随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是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
  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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