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 特等奖金竟高达10万

2018-07-10 10:20:00    作者:于明效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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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增强消费者协税护税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寿光市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摇奖活动,并印发《寿光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

  大众网7月10日讯(记者 于明效)为增强消费者协税护税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寿光市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摇奖活动,并印发《寿光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参与摇奖的发票必须是消费者在寿光市范围内用于个人消费,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发票;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应在50元(含)以上,开具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含)之后;发票票面必须整洁完好,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并将客户名称、开户日期、服务项目等要素按要求填写齐全。

  参与摇奖的发票种类必须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平推二联、平推五联和卷式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各类代开发票、出租车发票、旅客运输业务发票、定额发票、景点门票不参加摇奖。每张发票只能录入一次,每期一张发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

  发票摇奖按每两月一期设置奖项(首期3个月),每期奖金总额为 20万元,设置“场内奖、场外奖”共计 510 个。每期设场内奖160个,奖金总额为151600元,特等奖1名,最高奖金10万元,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0元、3000元及1000元,幸运奖10名,场内入围奖143名。奖金数额800元以上(含)为计税基础,缴纳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后给予兑奖。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经鉴定为假发票、虚开发票的;未纳入摇奖范围及不具备摇奖资格的发票;税务机关已公告停止使用的发票;尚未填开的发票;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规范的;票面破损、污染严重以及填写内容或发票号码无法辨认的;发票的适用范围与消费项目不符的;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兑奖手续不齐全的;发票信息与实际录入信息不一致的;其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为营造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良好氛围,活动由寿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证处、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活动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工作;市国税局负责发票核验、发票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中奖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宣传发动,引导商家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公证处负责活动公证;寿光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活动的具体承办、宣传发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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