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潍坊市财政局制定10条财税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2020-02-17 11:49: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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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经济运行才能正常平稳,才能更好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2月15日,市财政局印发《贯彻潍政字〔2020〕3号文件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从税收减免、企业融资、社保减负、创业扶持等方面,细化10条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加快复工复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20〕3号)精神,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就涉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一)关于用于疫情防控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关于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税收政策。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三)关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税收政策。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向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个人捐赠支出可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企业疫情捐赠支出扣除政策在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联系人:张茂锦,电话:(0536)8096534。

  二、关于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返还,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将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申请企业。联系人:孟庆浩,电话:(0536)8096501。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保障缓缴期间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联系人:孟庆浩,电话:(0536)8096501。

  四、关于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社保补贴,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将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申请企业。联系人:孟庆浩,电话:(0536)8096501。

  五、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尚未用完的,优先用于租金减免。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相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联系人:孟庆浩,电话:(0536)8096501。

  六、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政策。经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县级财政、发改和工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县级审核汇总后,于5月18日前上报至市财政、发改及工信部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政策。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不含国家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县级财政、发改及工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县级审核汇总后,于5月24日前上报至市财政、发改及工信部门。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三)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政策。对于生产、收储、运输、销售疫情防控产品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能纳入国家、省名单的,按照能够满足潍坊市疫情防控物资需求的原则,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核筛选部分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市级重点保障企业(不含国家、省重点保障企业)按照合同期期初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确保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贴息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发改及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至市财政、发改及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四)资金负担方式。省以上贴息资金由中央、省财政负担,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省重点保障企业不重复享受市级企业贴息政策,对于享受省财政贴息政策企业,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后,融资成本仍然高于市级企业贷款平均融资成本的(不包括担保等业务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将按照市级贴息标准与省级以上贴息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五)资金使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流向和用途。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存量贷款改头换面,调整贷款资金用途,套取优惠信贷资金和贴息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联系人:程沛文,电话:(0536)8096618。

  七、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确保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再担保集团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担保和再担保费减半,担保、再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1%。各经办银行或企业直接联系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再担保集团,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再担保集团按照以上要求办理业务,也可直接联系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督促做好重点防控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联系人:程沛文,电话:(0536)8096618。

  八、关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由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省财金集团拨付兑现。(一)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二)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三)补偿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3.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四)补偿程序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3.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财金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5.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联系人:王金亮,电话:(0536)8096641。

  九、关于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联系人:黄玉萍,电话:(0536)8096570。

  十、关于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奖补政策

  鼓励各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化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市县财政部门将按照金融机构比2019年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部分的5%予以奖补,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市财政将于2021年初根据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提供的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数据,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奖补金额,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奖补资金给市级管辖行,对县域法人银行市财政将奖补资金下拨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关企业。联系人:程沛文,电话:(0536)809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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