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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一村委雇凶砍树伤人 法院认定其赔偿责任

2012-08-16 15:06: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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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大众网潍坊8月16日讯(记者 单姗)两个月前,本网报道了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后宁村王女士承包地里的杨树苗被砍,在其阻止过程中被铲除树苗人打伤一事,近日王女士告诉本网记者,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下发到她手中,“等了3年,这官司终于赢了!”

  2009年10月25日凌晨,王女士跟丈夫刘先生已经睡下,却被电话声吵醒,一位刚刚路过王女士家杨树地的村民看到他们家承包地里有两辆铲车正在辗轧树木,地头还有几个人拿着镐柄和木棍。接到电话后,王女士和刘先生慌忙赶到了承包地,看到有人正在疯狂地毁坏他们种植的树苗,马上前去阻止。在此过程中,王女士被一位年轻人王某用镐柄打倒在地,晕了过去。

  王女士的女儿报警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将还没能及时逃走的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抓获。很快,后宁村的支部书记也来到案发现场,并承认是村委会让这些人来铲树的。

  当晚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已经是凌晨3点多,王女士回家后便支撑不住了,家人把她送进了医院。经坊子区人民医院诊断,王女士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处组织受伤,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经坊子公安分局鉴定为轻伤,经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08年3月,王女士从同村的另一位村民那里转包了6亩地种植树苗,这位村民从2006年9月开始承包这块地,承包期为三年。到2009年10月25日,这块地已经过了承包期,由于临近冬天树苗没办法卖出,王女士就和村委协商,想要续签承包合同。可令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这承包期刚过,延期承包的事情还在商量,怎么偏偏在这个时候,一家人辛苦栽培的3万多棵、价值10万多元的树苗在一夜之间就被人铲倒,而这一切还是村委会指使人干的。

  2011年8月8日,潍坊市坊子区埠头法庭开庭审理了王女士诉后宁村村委及其村委花钱雇人故意伤害民事索赔一案,法院判决后宁村村委雇用的王某某和张某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驳回了王女士对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和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过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6月4日,潍坊市中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2009年10月25日晚,王某等人在吕女士家的承包地里铲除树木,并在王女士阻拦时将其打伤,事实清楚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纠正了原审法院后宁村委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后宁村委受益指使他人强行铲除王女士承包树苗的行为,及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积极准备、实施铲除他人树苗的行为与王某在铲除树苗过程中致使王女士身体受到损害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后宁村委及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应当对王某在铲除王女士家承包地里的树苗致使王女士身体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的原民事判决;二、王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4734.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王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上列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王女士对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下达到王女士手中,她激动地对记者说:“三年了,终于等到这一天了,还是有公道在的!三年间我从来没想过要放弃,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我前面的努力没有白费,这都是值得的!”

  “但是,我现在只是松了‘半口气’,杨树苗被毁没有认定赔偿责任”王女士告诉记者,这条“维权路”她还将继续走下去。

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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