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2 09:45: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从小家境优越的于某,花钱大手大脚,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常常感觉手头拮据。2014年底,囊中羞涩的于某竟然萌生了抢银行的念头。他相约两名外地网友来到临朐县,购买了手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将临朐县某镇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控制,并让该银行营业室主任带钱到行长办公室,三人抢走15万现金逃跑,后被警方一一抓获。6月11日,记者从临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三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玩网游手头拮据,伙同网友“干点事情”
今年26岁的于某,因沉迷网游,时常手头拮据,便萌生了“抢银行”的念头。于某从小在临朐县某镇供销社家属院长大,对家属院附近的某农村商业银行相当熟悉,认为到那里抢点钱很容易。
为此,于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了网友福建人叶某和湖北人曹某,准备一起“干点事情”。三人一拍即合,将抢劫的事情进行了预谋。于某还专门从网上购买了手铐、电警棍等工具用于实施犯罪。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于某与叶某、曹某三人携带匕首、手铐、绳索、胶带及伪装用的破旧衣服,驾车到了离案发现场10余里外的一处僻静山间平地。将车辆隐藏好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破旧工作服,并到附近小卖部购买了劳保手套多副,伪装成农民工的模样。随后,三人步行到山下马路边乘坐公共汽车到了临朐县某镇。
熟悉案发地情形的于某早已算计好,当日正好是镇大集,赶集的人很多,不易引起注意,也便于作案后逃匿。于某带叶某、曹某径直到了临朐县某农村商业银行。
逼行长找人送钱,45万被错听成15万
从小在此长大的于某,对该农村商业银行非常熟悉。于某知道,径直到银行营业厅抢钱是难以得手的,因为营业厅业务繁忙,人员往来较多,而且安保措施也比较严。银行的二楼是行长办公室和会议室,平时业务人员都在一楼的营业厅,二楼基本上就行长一人在办公室。
于是,于某带领二人从通往银行后院的门口进入,径直进入二楼行长办公室,三人用刀逼住行长曾某,并让曾某电话询问营业厅主任董某现有现金数额。
得知营业厅还有现金50万元左右后,于某知道按照银行的规定,营业厅的现金不得随意离开前台,于是于某让曾某告知营业厅“镇财政所有个专项补贴发放,需要现金拍照”,让营业厅拿45万元现金到行长办公室。
接到行长指示后,营业厅主任把电话中45万元错听成了15万元的现金拿往行长办公室。一进行长办公室,三人即用暴力将营业厅主任控制。后三人用手铐将行长及营业厅主任拷住,用胶带将二人的口和眼睛封住,并用绳索将二人捆绑,后携带现金离去。
临走时,三人又将一部佳能相机、一部苹果手机以及一把汽车遥控钥匙带走。下楼后,于某用汽车遥控钥匙启动了停在银行后院的车辆,三人驾车逃至先前停车的地方,将所劫汽车抛置一旁,后驾车潜逃。
平分赃款抛埋作案工具,三人各自逃窜
在于某的车上,三人才发现抢劫的现金为15万元,而不是45万元。三人将现金均分之后,将作案用的匕首、衣物等分别抛弃或埋藏,之后于某联系一辆出租车连夜将叶某、曹某送至青岛。叶某随曹某逃至北京,曹某在北京隐匿,叶某在北京短暂停留后,逃往福建厦门隐匿。此案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分别在北京、厦门、临朐将三人一举抓获归案。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三人均应予刑罚。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银行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抢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处叶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三被告人并处适当罚金。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