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0 11:50: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毕某驾驶货车进厂门口时不慎将门垛撞倒,造成61岁的门卫冷某重伤。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冷某一纸诉状将毕某及其所驾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月9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已审理终结,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3日晚10时许,36岁的司机毕某驾驶运输车到一家工厂装货,车开到门口,冷某给毕某打开大门,在转身要离开的时候,毕某刹车不及时,猛然将门垛撞倒,冷某被砸成重伤。慌忙之下,毕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冷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毕某及时垫付了医药费35189.87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通过厂区门口之时,地点属于进出厂区必经的内部路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毕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冷某为其开门无过错。
最后,法院判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180717.69元,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及不在交强险内赔偿的损失共计60717.69元由被告毕某负担。
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先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毕某应当承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30万元内赔偿原告60717.69元,被告毕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毕某垫付的35189.87元,冷某也应予返还。对于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想看最劲爆、最有意思的潍坊新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weifangd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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