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月起实施 明确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
2012-12-25 16:33:00 作者:孙莹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提要]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明确,使被告人精神痛苦也属于刑讯逼供的范围,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专节规定,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的具体程序。
中广网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意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其中对保障辩护权作出新规定。
司法解释增加了两个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明确了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主要是为了防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或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人辩护,比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司法解释明确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工作程序,除了细化已有法律规定,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解释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解释还根据审判实践情况,规定了其他情形:
周加海:比如说,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法院也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这些人提供辩护。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后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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