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6月19日讯(记者 张坤)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奎文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奎环罚字〔2019〕5号。其中,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混凝土搅拌站未取得环评审批且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遭到通报并处以叁拾万元人民币罚款。通报如下:
当事人为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370702783487299K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徐鹏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未取得环评审批且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四张搅拌站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奎环听告字〔2019〕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2019年4月19日,你公司依法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潍奎环听通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于2019年5月28日举行了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日内拆除搅拌站设备,恢复原状。对你公司处叁拾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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