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意外伤害保险

2013-07-16 16:4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驾驶培训中心 驾驶执照 医疗费用 可保利益
[提要]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投保范围
   一、年满18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执照者或正规驾驶培训中心的学员、教练,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可为自己投保,经被保险人同意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驾驶学员、教练所在培训中心及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亦可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三、团体投保的,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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