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船舶保险

2013-07-16 16:3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船舶保险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损失 共同海损 北京理算规则
[提要]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 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 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产品名称 华泰船舶保险 
险种类别 货物运输
所属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 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 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 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 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 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 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 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 致的。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 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 的法律赔偿责任。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 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 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 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 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 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 并无其他分推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 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3.施救
(1)由天承保 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舰艇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养活根据本保 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 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 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 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 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 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 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适用范围 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 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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