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手银行卡,盗取卡内涉诈骗款项,犯盗窃罪获刑

2018-10-15 19:45: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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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男子郑某通过在江苏某学校学生徐某,购买该校学生何某等人的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再出售给涉嫌诈骗的人员。当得知有款项存入他出售的银行卡内后,他再通过挂失等手段,取走卡内存款。10月15日,记者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7年7月,住在江苏某市的郑某,通过某职业学院学生徐某,购买了该校学生郑某等人的银行卡及手机卡,又将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售给他人。随后,郑某让徐某补办了部分已售出的手机卡。

  几个月后,郑某补办了手机卡接到信息,一张他出售的银行卡内,存入了26万元,于是立即联系徐某,让其带领卡主将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随后通过新卡将卡内18万多元取走。

  这笔26万元的存款,本属于潍坊一家公司。该公司发现遭遇诈骗后报警。很快,寿光警方查出了资金流向,找到了徐某,随后又找到了郑某。案发后,郑某以电话联系及寄送快递的方式,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江某。2018年7月份,郑某和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时,郑某称,以前看到搞诈骗的人通过其卖的卡骗了80万进账,就有黑骗子钱的想法。于是想到了补办手机卡、银行卡的方法,取走卡内存款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郑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徐某认罪悔罪、无前科、起辅助作用且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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