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措施后依法终结,奎文法院公布两“执行不能”案

2018-08-18 12:01: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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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8月17日,奎文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关情况,专门公布了两起“执行不能”案例。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来提醒公民和法人在经济往来中注意、防范和正确对待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神采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奎文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除了在房管局查到的一处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吕某等劳动争议纠纷9个案件,奎文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某等9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执行标的额本金共计110041.5元。立案执行后,法院先以邮寄送达方式向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退回。执行法官按照原地址查找,并没有找到该公司。经过财产调查,仅在建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发现其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系脱壳经营,改制新成立了另一家名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求法院对改制后的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法院通过调查,两公司工商登记表明,除部分股东相同外,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对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该案在扣划被执行人的55000元银行存款之后,目前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奎文法院副院长王明晖告诉记者,“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而“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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