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产销不合格“霸王鸡排”被通报

2017-12-12 21:13:00    作者:张坤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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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日前,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潍坊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11月)。其中,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霸王鸡排”案,遭到通报。通报如下:

  大众网12月12日讯(记者 张坤)日前,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潍坊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11月)。其中,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霸王鸡排”案,遭到通报。通报如下:

  案件名称为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霸王鸡排”案,违法企业为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姓名为窦桂河,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为370782196404120257,主要违法事实"本局于2017年9月30日接到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霸王鸡排”在2017年7月1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No国BCS1707182-01),报告中称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霸王鸡排”(生产日期:2017年5月22日、规格:0.9kg/袋)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见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向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该《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对该单位生产销售上述“霸王鸡排”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了“霸王鸡排”20箱(0.9kg*10袋/箱),成本价格8.00元/kg,销售价格8.89元/kg,货值1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结果为"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呋喃西林代谢物超出国家食品安全限量的“霸王鸡排”;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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