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七连涨" 6月1日起执行

2016-06-01 08:53:00    作者:孙永莲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 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 我市 住房公积金
[提要]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分为1710元和1550元两档,本月起执行

  5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近日发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社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潍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分别为1710元、1550元,分别比去年上涨110元、100元。这已经是我市连续第七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三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细分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

  根据相关规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以下三类情况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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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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