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报销比例有调整

2016-01-05 16:04:00    作者:范素娟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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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潍坊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5〕145号),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大众网1月5日讯(记者 范素娟)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潍坊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5〕145号),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通知》将调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档缴费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85%;一档、二档缴费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65%。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费报销标准。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日床位费纳入统筹范围标准调整为15元。

  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 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

  鼓励双向转诊。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住院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实际,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在每人每年50元-80元之间,合理确定当地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超过每人每年60元的县市区,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超支部分,市级统筹基金予以相应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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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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