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潍坊6月15日热线消息私自扣除税款、拿着盖假公章的票据,称工程款已付清,潍坊某设备安装公司赖着5万多元钱两年。
2004年,潍坊某设备安装公司与潍坊一家门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门窗公司为设备公司生活小区宿舍楼安装不锈钢栏杆和防盗窗。2005年工程完工,双方确认总工程款为15万多元,设备公司支付了10万多元,但剩下的钱一直没有给。
设备公司认为,剩余的5万多元工程款中,为门窗公司代扣代缴税款5000多元,剩余欠款又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给了对方员工郭某,所有工程款已付清,按合同理应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两公司一直未达成和解。该案起诉后,设备公司被判赔偿未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业户的营业税不能委托扣缴,且设备公司扣除税款也没有经门窗公司同意,5000多元税款的扣除法院不能支持。经司法鉴定,设备公司提供的剩余工程款转账支票及收款收据上的公章全是伪造的;而其所说的领走工程款的门窗公司员工郭某在领钱时,未持总额发票,也无门窗公司的委托手续,只能认为领取工程款是郭某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