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严禁"临时工执法" 设执法者资格认证制

2013-10-09 09:08:00    作者:今天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临时工 草案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赔偿责任 野蛮执法
[提要]记者今天(8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山东首次专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立法规范。

  记者今天(8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山东首次专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立法规范。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临时工执法”问题,草案提出,严格禁止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进一步规范。1989年,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现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有效措施和手段,往往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通过地方立法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将进一步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其中,“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尤为引人注意。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合同工”、“临时工”经常被推到前台成为“挡箭牌”,引发讨论。草案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格禁止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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