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法院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2018-08-17 11:16:00    作者:孙永莲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8月17日上午,在奎文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奎文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近期几起典型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公民和法人在经济往来中注意、防范和正确对待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

  大众网8月17日讯(记者单姗 孙永莲)8月17日上午,在奎文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奎文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近期几起典型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公民和法人在经济往来中注意、防范和正确对待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

  “执行难”典型案例

  “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案例1

  被执行人孙国明自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购买赵某钢材,因拖欠钢材款不还而被起诉,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2)奎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国明偿还赵某钢材款2485194.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国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既未自动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孙国明在司法强制措施惩戒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赵秀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顺利结案,本院提取解除了对其司法拘留措施。

  案例2

  被执行人张威然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威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威然未自动履行,经债权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张威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张威然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并裁定拍卖房产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张威然接到《拍卖裁定书》后,认识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心和力度,为保住其房产,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3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华刚、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王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拒不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华刚司法拘留15天。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王华刚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华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潍仲裁字第0029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奎文区广文启德就业信息咨询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某劳务费25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奎文区广文启德就业信息咨询中心已停止经营,经营者颜聪下落不明。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经营者颜聪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7月,颜聪因出行购买机票、车票受到限制,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例5

  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奎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80000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扬州仪征建设银行有存款140余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启程赶赴扬州,并于次日通过该建设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执行法官随后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门市,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海门支行的基本账户,并找到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履行后续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压力,将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625700元交付本院,该案全部执结。

  案例6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富林支付原告购车款45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按照判决书中确认的地址和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张富林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尽快得以执行,本院作出了督促执行公告,并附有群众举报方式和电话,在被执行人张富林的住所等地公开张贴。被执行人张富林的一个亲戚见到公告以后,主动与法院取得了联系,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交纳了执行款项。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7

  被执行人魏凯与周某通过本院调节离婚后,因拒绝按照调解书规定向周某支付其子的每月750元的抚养费和医疗费18607.85元,周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魏凯到本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2018年6月15日,本院查找到了长期逃避执行的魏凯,并将其拘传至法院。但被执行人魏凯仍然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本院决定对魏凯采取拘留措施,并通知了魏凯的家属,其家属得知拒不执行的严重性后,遂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次结清抚养费及医疗费,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案例8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潍坊雅杰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潍坊雅杰经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到庭应询,但其态度恶劣、拒不到庭。本院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依然即不报告财产状况,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闫某实施了拘传措施,并准备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闫某在强制执行措施威慑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案例1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神采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除了在房管局查到的一处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2

  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吕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九个案件,本院判决被执行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某等9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执行标的额本金共计110041.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先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退回。执行法官按照被执行人原地址查找,并没有找到该公司。经过财产调查,仅在建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发现其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系脱壳经营,改制新成立了另一家名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求本院对改制后的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本院通过调查,两公司工商登记表明,除部分股东相同外,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对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在扣划被执行人的55000元银行存款之后,目前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正确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

  对此,广大市民应正确看待执行不能,不能把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难,不能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均视为执行难案件,破除社会公众“执行万能”、“不能执行兑现就是法院懈怠”的习惯性思维。要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奎文区人民法院将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好自身持续奋战的战斗力,多措并举,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声明: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