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密两邻居盖房起纠纷 大打出手闹上法庭

2014-12-29 16:25: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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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古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着生活幸福指数的高低,然而,高密某村比邻而居的刘某和綦某却因盖房子而大打出手,最终还闹上了法庭。近日,高密法院双羊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纠纷,妥善化解了矛盾。

  大众网潍坊12月29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张萍 曹萍)古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着生活幸福指数的高低,然而,高密某村比邻而居的刘某和綦某却因盖房子而大打出手,最终还闹上了法庭。近日,高密法院双羊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纠纷,妥善化解了矛盾。

  该案事发于2012年4月5日,刘某将綦某新建房屋的烟囱推歪,后綦某之子綦某某用铁棍将刘某家南屋大门玻璃砸破、门框砸坏。2012年5月21日4时许,两家再次发生纠纷,綦某在自家与刘某家中间线搬石头圈院墙,刘某发现后拿着铁锨、提着装有粪水的皮桶来到现场,用铁锨将大粪水撇到綦某身上,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在双方抓着粪桶两端推拉争夺过程中,刘某跌倒至自家门前的水沟里,后刘某从水沟里站起拿石头将綦某的左脚背砸伤,綦某之子綦某某随后拨打110报警。

  刘某于纠纷发生当日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背部外伤,治疗终结后,刘某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綦某在反诉中未主张具体损失,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要求刘某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公开道歉。

  高密法院双羊法庭经审理认为: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却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事发当日原告刘某为阻止被告圈院墙而将大粪泼到被告綦某身上,被告在与原告争扯粪桶的过程中致原告跌至水沟中,腰部受伤。事情发生虽因刘某而起,但被告綦某亦存在部分过错,且刘某在本次事情中确实受到伤害,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酌情按损失总额的30%由被告承担。

  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在本次事件中刘某过错较大,虽未给被告造成巨大的实际损失,但其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将大粪泼到被告身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酌情支持500元,对其主张的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方刘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该案的法官介绍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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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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