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00万公司解散 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偿还

2014-12-23 10:23: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李某 法院判决 借款本金 借款协议 股东有限责任
[提要]近日,原告逄某、杜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李某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解散后,既往债务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12月20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件是高密市某透析公司的股东李某、李某某,向债权人隐瞒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在清算的事实,向债权人借款400万,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李某某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

  原被告法庭激辩

  近日,原告逄某、杜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李某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8月15日至8月23日,李某和高密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向他们借款本金400万元,并约定以房权证作为抵押。然而,该投资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2月4日被注销登记。

  由于被告李某、李某某是该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二人是父子关系,且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三人告上法庭。面对诉讼,被告李某辩称,借款是公司和自己本人的行为,王某、李某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款项是经理李某委托代收,她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某辩称,本案是公司行为,公司应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作为股东,只有在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才能由其还款。

  资产清算时借款

  办案法官经过审理后了解到,被告李某系高密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某系公司的股东。2012年8月15日,逄某、杜某与被告李某、高密市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证明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10万元,未约定使用期限,月利率1.8%。该款分别被转至王某和李某某账号。至当年8月23日,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400万元。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该投资公司于1998年1月1日成立,股东为李某和李某某,于2012年1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由李某、李某某组成的清算组,截至2013年1月30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剩余财产由股东李某、李某某按出资比例分配;2013年2月4日某公司被注销,原告的债权未在公司清算范围内。

  公司股东应还款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投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组织清算过程中,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李某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公司的情况,仍然借款。李某某对借款事宜知悉且参与其中,报送清算报告隐瞒了向原告借款这一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答辩时均以借款是公司债务为由抗辩。二人对原告损失的造成存在故意,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被告李某、李某某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判决,李某与投资公司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被告李某、李某某偿还二原告逄某、杜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曹菲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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