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举花圈 寿光男子被判侵权

2018-05-23 10:05:00    作者:宋树云 田文远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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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寿光男子张某因与刘某、王某有私怨,他在两人举行婚礼时,举着花圈走进婚礼现场。刘某、王某将张某起诉到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一对新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进行赔礼道歉。张某提起上诉。日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寿光男子张某因与刘某、王某有私怨,他在两人举行婚礼时,举着花圈走进婚礼现场。刘某、王某将张某起诉到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一对新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进行赔礼道歉。张某提起上诉。日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5年10月,寿光的一对新人刘某、王某在农村老家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上午10时许,与两人有私怨的张某开车来到婚礼现场,并从车中取出花圈拿在手中,步行至刘某、王某亲友聚集处后将花圈打开,双手高举从人群中穿过,刘某、王某亲友发现后即将花圈夺下,争夺中花圈损毁,后张某离开。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对新人刘某、王某主张张某手举花圈出现在两人结婚仪式上,有录像资料、照片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张某在一对新人的婚礼现场举花圈,方式极端,影响恶劣,侵犯了一对新人的名誉权,给一对新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对新人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确定为3000元。

  一对新人要求张某在新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一对新人返还花圈,因花圈系张某用于侵权的工具,且双方在争夺中花圈已损毁,故张某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一对新人及亲属对其进行了殴打,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并提供证明证实,一对新人不予认可,张某提供的证明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该院不予采纳。张某要求一对新人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寿光法院办案人员介绍,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风俗习惯,人们通常认为花圈是献给死者表示哀悼与纪念的祭奠物品,而婚礼是新人缔结姻缘、接受亲朋祝福的幸福仪式。婚礼上,一对新人的亲朋好友人数众多,张某的侵权行为迅速造成恶劣影响,给一对新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张某在一对新人住所地张贴道歉公告,并赔偿一对新人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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