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2013-07-16 15:50: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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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产品简介    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集身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障于一身的纯保障型产品,提供被保险人65岁前双倍,65岁后一倍的身故及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特色 

呵护生命   重疾无忧 

    提供终身的多达27种重大疾病保障,及时抵御多种重大疾病对家庭经济的打击。

双倍保障   关爱家庭    65岁前,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身故,可获双倍保险金额的赔付,高额的保险金可给健康医疗及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保障。

 

经济实惠   物超所值 

    通过较低的保费即可换取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障与人身风险保障。较以往的重大疾病保险,只需增加30%的费用即可获得比以往高出一倍的重大疾病保障与人身风险保障,真正实现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作用。

缴费灵活   人性设计 

    根据个人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安排缴费期间,短可一次缴清,长则30年期缴,完美体现了保险产品对家庭的人性设计。

产品特征主险/附加险:主险

 

险种类别:   健康保险

分红/非分红:非分红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含)

保险期间:   终身

缴费期间:   趸缴、5、10、15、20、25、30年

缴费方式: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费率特征:   千元费率。与被保险人年龄性别相关。

投保条件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含)且身体健康的人可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定义及释义 

《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27种,其中第1至第24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5至第27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15.瘫痪    永久不可逆

16.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  至少达到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有心力衰竭表现

22.语言能力丧失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主动脉手术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5.多发性硬化

26.终末期肺病

27.颅脑手术  不包括颅脑钻孔手术

产品服务 

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 

    缴纳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为续期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续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且保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未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缴纳续期保险费的,则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利息:补缴和垫缴保险费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减额缴清保险    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有效,已生效满一年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后,本公司方向投保人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能就《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举例说明 

一、背景描述: 

    王先生30岁,工薪族,年收入6万元,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王先生希望通过保险为其提供重大疾病及人生风险保障。

二、设计思路 

    王先生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拥有重疾及人生风险保障。因此推荐用《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产品组合来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若客户从事职业的意外风险较高,还可附加上《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意外身价保障;

    本保险计划采用“双重关爱”与“世纪泰康”的搭配方式,是给予客户多方面的健康保障。“双重关爱”提供高额重大疾病保障,“世纪泰康”则提供了一般住院日额津贴、重疾住院日额津贴、手术津贴、器官移植手术费等多方面的保障。整个计划健康保障更为全面细致。

    用最经济的方式购买适合的保障额度。王先生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其在65岁前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所以提供了200000元的高额重疾保障和身故保障,以备不测;65岁后王先生步入退休阶段,家庭责任逐步减轻,重疾和身故责任减为原来的一半100000元,伴随其终身,一份保费,两份保障。

    考虑到客户的年收入水平,以期缴的方式购买,年缴保费为其年收入的10%左右,选择长期缴费,目的是拉长缴费期,降低当期缴费的额度,以便减轻客户的缴费压力,分散风险,让客户在经济承受范围内,购买到更高额的保障。

三、保险计划: 

险种 泰康双重关爱

重大疾病保险 世纪泰康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 10万 一档

保险期间 终身 1年

缴费期间 20年 1年

年缴保费 4800元/年 275元/年

首年保费

合计 年缴保费5075元,相当于每月缴422.9元

四、客户权益: 

1. 身故保障

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退还保费4800元;

一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给付200000元;

一年后至65岁前身故给付200000元;

65岁后身故给付100000元。

2.重大疾病保障

一年内初次罹患重大疾病退还保费4800元;

65岁前王先生拥有20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障;

65岁后拥有10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障,直至终身。

3.住院津贴

50或150元/日

4. 手术医疗津贴

最高106000元(含器官移植手术费)

五、还可附加的附加险:《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少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赢家(2007)定期寿险(万能型)》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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