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携带宠物犬损害险条款

2013-07-16 16:3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宠物犬 赔偿限额 养犬登记证 附加险 被保险人
[提要](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宠物犬单独发生的死亡或创伤;(二)宠物犬死亡的,按照投保时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赔偿;宠物犬受到创伤需要救治的,在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按照实际救治费用计算赔偿。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所有并使用的供个人或家庭上下班交通、日常生活、社交、旅游、娱乐等用途的10座(不含)以下的自用客车;中国银行卡持卡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随车携带宠物犬的直接死亡或因创伤需要救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分别在保险单载明的死亡赔偿限额或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或《养犬登记证》没有按时年检的宠物犬;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的宠物犬;

  (三)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以及用于商业或贸易用途的犬;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宠物犬单独发生的死亡或创伤;

  (五)无明显外伤痕迹的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六)宠物犬丢失、下落不明、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伤;

  (七)宠物犬因疾病、争斗、打闹造成的死亡或创伤;

  (八)宠物犬在保险机动车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宠物犬的伤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十一)人为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十二)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宠物犬;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一)宠物犬死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宠物犬投保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二)宠物犬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时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的50%。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养犬登记证》、年度注册费缴费凭证、《动物健康免疫证》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宠物犬死亡的,按照投保时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赔偿;宠物犬受到创伤需要救治的,在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按照实际救治费用计算赔偿。

  (三)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随车携带宠物犬的伤亡,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扣除,再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或死亡赔偿限额内分别计算赔偿。

  (四)因宠物犬死亡而支付死亡赔偿费用后;或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救治费用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五)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拟投保宠物犬的犬名、品种、雌雄、毛色、养犬人姓名、《养犬登记证》编号以及其他有关宠物犬的情况。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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